(2023)粤2072民初10655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655号

曾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龙匡时与被告曾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65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156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6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归还之日止);

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2023)粤2072民初10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曾立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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