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70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702号

邹隆桂、中山市坤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天飞与被告中山市质晟照明有限公司、卢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70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山市质晟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56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8928.48 元(以2156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6 月22  日暂计至2023年3月6日止,之后的利息率依法续算),暂合计本息30488.48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卢少伟对中山市质晟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0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质晟照明有限公司、卢少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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