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二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二
杨虾仔、吴培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虾仔、吴培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虾仔、吴培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自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二次供水的水费128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杨虾仔、吴培萍负担,被告杨虾仔、吴培萍已向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5元,须向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另支付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虾仔、吴培萍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