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三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三
林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2020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59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以当月物业管理费153元为基数,自当月6日起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且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林燕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林燕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