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40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406号

袁峰贤:

本院受理原告汪丹丹与被告袁峰贤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汪丹丹与被告袁峰贤离婚;

二、婚生儿子袁晟皓由被告袁峰贤直接抚养,原告汪丹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儿子袁晟皓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汪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丹丹负担(已由原告汪丹丹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