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95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950号

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年雄、黄先龙、沈茂、杨辉、吴凤留、翁林波、徐超、罗兴与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95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先龙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杨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徐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0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翁林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杨年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0元;

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沈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0元;

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罗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0元;

八、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吴凤留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000元;

(2023)粤2072民初11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10时5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22承办法官:阮明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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