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07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078号

中山市旭豪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耀很与被告中山市旭豪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07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为本案实行所需的任何费用;

二、判令被告一定在6月30日前支付完原告的工资金9220元。

(2023)粤2072民初12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旭豪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22承办法官:阮明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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