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97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970号
刘笃兵、李秀新:
本院受理原告徐济康与被告刘笃兵、李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笃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徐济康退还押金2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押金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济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已由原告徐济康预交),由被告刘笃兵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徐济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