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87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870号

向红斌、王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与被告向红斌、王春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3870号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红斌、王春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89857.13元、违约金1117.04元、手续费266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29日利息为7510元;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89857.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向红斌、王春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9元,合计3613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负担191元,被告向红斌、王春红负担3422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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