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551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551号之一

王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勤、龙钟云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起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70.8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2019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以每月物业服务费173.16元为基数,从欠费当月的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以78.2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违约金共计3687.07元);二、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579.8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以每月物业服务费94.9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6月起至2023年6月期间,以每月物业服务费173.16元为基数,从欠费当月的21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为19510.19元);三、判令被告一对被告二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勤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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