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40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409号

钟德清:

原告中山市科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比安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邓雪原、钟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497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科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5元,合计957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科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科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钟德清负担857元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科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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