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1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13号
翟宗元、杨猛:
原告中山市古镇大图纸箱厂与被告翟宗元、杨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大图纸箱厂支付货款21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2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翟宗元对被告杨猛的上述债务,在货款10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10元为基数,从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大图纸箱厂超出上述第一、二判项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大图纸箱厂已预交),由被告杨猛、翟宗元共同负担。原告中山市古镇大图纸箱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6元由法院予以退还,被告杨猛、翟宗元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