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2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22号
中山市横栏镇顺泽玻璃工艺厂、禹定耀:
原告中山市宏发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顺泽玻璃工艺厂、禹定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宏发气体有限公司对禹定耀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