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2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22号

中山市横栏镇顺泽玻璃工艺厂、禹定耀:

原告中山市宏发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顺泽玻璃工艺厂、禹定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宏发气体有限公司对禹定耀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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