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9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943号

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崔德武、郭香: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添勇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崔德武、郭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添勇装潢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50033.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33.4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添勇装潢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由原告广东顺德添勇装潢印刷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原告广东顺德添勇装潢印刷有限公司预交的50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5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诉讼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7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顺德添勇装潢印刷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崔德武、郭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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