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79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792号

许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仕林与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 )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旭英、许卫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828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 )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6日签订的关于股权投资的三方协议;

2、请求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 )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剩余投资款200000元;  

3、请求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 )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以投资总额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投资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为120000元);

4、请求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 )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062.5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12062.5元);

5、请求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交通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6、请求被告李旭英、许卫国对诉讼请求2、3、4、5项中被告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嘉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6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暂计为332062.5元)

(2023)粤2072民初9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许卫国。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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