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30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30号
魏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健广与被告魏娜、梁振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振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蒙健广支付赔偿款8691.69元;
二、驳回原告蒙健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该款原告蒙健广已预交4040元),由原告蒙健广负担3033元,被告梁振祥负担337元。原告蒙健广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梁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3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魏娜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