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28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28号

冯曹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曹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曹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向原告广东天辰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招牌制作费485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广东天辰商贸有限公司已付),由被告冯曹林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天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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