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44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44号

黄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娟与被告黄丽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文娟偿还当金367000元;

二、被告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文娟支付绝当后的违约金(以36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文娟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陈文娟对被告黄丽名下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兴成路2号阳光美加花园金榈湾1-3幢地下车库53号车位[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500653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21436号]、中山市小榄镇兴成路2号阳光美加花园金榈湾1-3幢地下车库54号车位[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500652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21428号]、中山市东升镇丽景路2号丽景名筑A517小车位[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903001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6167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包括当金、违约金、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黄丽所有。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2元(原告陈文娟已预交),由被告黄丽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陈文娟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