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30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303号
吴啟聪:
本院受理原告文德军与被告吴啟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啟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文德军支付2022年8月至9月工资合共9090元、原告文德军已垫付的加油费、高速费合共1685元;
二、被告吴啟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文德军返还押金3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该款原告文德军已预交),由被告吴啟聪负担并支付向原告文德军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