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04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804号
何梓挺:
本院受理原告宋健鸿与被告何梓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梓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健鸿偿还借款本金46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62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但逾期利息总额以1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宋健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宋健鸿已预交),由被告何梓挺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宋健鸿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