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085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085号

黄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上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旺、黄丽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上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3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旺在认缴出资380.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黄丽琼在认缴出资593.4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山市上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旺、黄丽琼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上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