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57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573号

叶铭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中山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中山方域娱乐中心、叶铭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中山方域娱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提供涉案19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被告中山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中山方域娱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000元;

三、被告中山方域娱乐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的,被告叶铭栋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396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046元,由被告中山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中山方域娱乐中心、叶铭栋负担35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多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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