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368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368号

中山市热之宝电器有限公司、赖汉清、陆亚云、陈永胜:

本院受理异议人杨秀琼与中山市热之宝电器有限公司、陈永鸣、苏翰洪、余志军、卢永新、余永宁、赖汉清、陆亚云、陈永胜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苏翰洪、余志军、卢永新、余永宁、赖汉清、陆亚云、陈永胜为(2023)粤2072执2387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相应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中山市热之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