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1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197号

周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千达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888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8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9日为3840.3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周飞。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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