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283号
中山市民众镇翔利印花研发部、郑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丰精细化工厂与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翔利印花研发部、郑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翔利印花研发部立即给付货款455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欠付货款总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日3‰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伟强对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翔利印花研发部的上述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2023)粤2072民初13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翔利印花研发部、郑伟强。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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