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54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542号

罗慧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森福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慧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54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罗慧驰向原告中山市森福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46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暂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129375元);

二、请求被告罗慧驰向原告中山市森福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诉讼律师费8500元;

三、请求被告罗慧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2597875元。

(2023)粤2072民初11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罗慧驰。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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