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777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7773号
杨田玲、张凤怡、张锋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田玲、张凤怡、张锋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田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503.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503.4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田玲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