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8147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8147号

淮滨县景泓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滨县景泓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单及民事判决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滨县景泓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8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淮滨县景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淮滨县景泓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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