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7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979号
陈晶发:
本院受理原告苗春福、石玉梅与被告陈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97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23)粤2072民初1297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晶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 系 人:卢钊洪 联系电话:0760-22588603、2258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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