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4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942号
张良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信(CHANG,HAO-HSIN)诉被告张良清涉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张良清向张浩信(CHANG,HAO-HSIN)支付借款100000元;
二、判令张良清向张浩信(CHANG,HAO-HSIN)支付2019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支付的借款利息57500元;
三、判令张良清向张浩信(CHANG,HAO-HSIN)支付逾期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479元【滞纳金实际金额以157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65%计算,自2023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张良清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良清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