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0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402号
中山市重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梅姐五金边料店与被告中山市重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402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5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为664.25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402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重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12 承办法官:杜万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