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687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687号
梁汝根:
原告吴浩枝、吴国基与被告梁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6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浩枝、吴国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40元,合计10060元,由原告吴浩枝、吴国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