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687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687号

梁汝根:

原告吴浩枝、吴国基与被告梁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6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浩枝、吴国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40元,合计10060元,由原告吴浩枝、吴国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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