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34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343号

余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余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账户中本金36416.59元、利息557.84元、违约金1521.34元、手续费4058.46元【暂计至2023年3月22日共计42554.2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

二、判令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雪佛兰牌汽车(车牌:粤TED066),原告对处分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