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94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942号
梁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曾雪琼诉被告梁海青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50万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30867元,明细如下:
1.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为92400元;
2.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为56467元;
利息合计:14886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利息18000元,故尚欠利息130867元。以上合计630867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海青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