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740号之二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9740号之二
侯惠贤:
本院受理原告邓宝玲与被告侯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9740号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19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宝玲偿还借款283814.78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22年6月17日的利息差额为33.72元;以283814.78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10元,合计8180元(已由原告邓宝玲预交),由被告侯惠贤负担案件受理费60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10元,原告邓宝玲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侯惠贤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070元。被告侯惠贤负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2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邓宝玲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侯惠贤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