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349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349号

娄永操:

本院受理原告孙正诉被告娄永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59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娄永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