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634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634号

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肖桐明与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肖桐明与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固定收益)》于2023年6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肖桐明支付租金57540元及滞纳金(以5754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肖桐明支付占用费[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涉案房屋返还之日止,按《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固定收益)》约定的租金标准(2023年6月29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为每月1800元,2025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为每月2000元)计算];

四、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肖桐明赔偿损失257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已由原告肖桐明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2元。原告肖桐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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