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858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0858号

郭潮锋、陈海梦、吴润森:

本院受理原告陈奕聪与被告郭潮锋、陈海梦、吴润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奕聪与被告郭潮锋、陈海梦、吴润森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始无效;

二、被告郭潮锋、陈海梦、吴润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奕聪返还购地款75292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752926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购地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奕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2元(陈奕聪已预交),由陈奕聪负担4652元,被告郭潮锋、陈海梦、吴润森共同负担1049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奕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郭潮锋、陈海梦、吴润森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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