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135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135号
黄齐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齐英、杨进财、谷广斌、谷龙斌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齐英、杨进财、谷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225826.62元(归入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元(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齐英、杨进财、谷广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齐英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