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87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878号

中山市小榄镇李氏创艺服装烫画厂、李群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腾龙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李氏创艺服装烫画厂、李群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李氏创艺服装烫画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佛山市金腾龙织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群速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李氏创艺服装烫画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金腾龙织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李氏创艺服装烫画厂、李群速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佛山市金腾龙织业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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