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69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695号

黄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涤龙洗涤服务部与被告黄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小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涤龙洗涤服务部支付洗涤费用1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涤龙洗涤服务部预交),由被告黄小刚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涤龙洗涤服务部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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