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20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203号
吴江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20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625.4元及利息47.98元、罚息0.64元,合计2674.02元;
二、判令被告自2022年8月4日起,以2625.4元为基数,年化24%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等费用,直至原告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2023)粤2072民初12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2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