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02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021号

汪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凯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骐速佳物流有限公司、邹江鸿、董恒彬、汪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骐速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凯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488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03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以384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凯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凯宇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西骐速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骐速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30元,原告中山市凯宇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