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53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538号
周建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938.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周建勋负担50元,被告周建勋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