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33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332号

重庆铭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湘泰五金加工店与被告重庆铭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铭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湘泰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44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31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胡勇对被告重庆铭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3元,合计917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湘泰五金加工店已预交),由被告重庆铭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勇负担,被告重庆铭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湘泰五金加工店,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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