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15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150号

舒楠: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全与被告舒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舒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健全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1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黄健全预交),由被告舒楠负担,被告舒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黄健全,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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