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69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696号

中山市荣星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元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荣星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3)粤2072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荣星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9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宋元强对被告中山市荣星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19元,合计156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荣星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元强负担,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15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荣星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元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补缴156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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