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74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747号
彭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刘敏支付货款108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830.6为基数,从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已由原告刘敏预交),由被告彭敏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刘敏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