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4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42号

何顺珍:

我院受理原告江艳平与被告吴志强、何顺珍赠与合同纠纷【案号为(2023)粤2072民初242号 】一审已结案,现江艳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207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与一审本金相差21070.71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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