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556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556号之一
梁伟成:
原告沈欣琪与被告梁伟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粤2072民初1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欣琪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2260.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三人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返还医疗费127.5元;
三、驳回原告沈欣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元(已由原告沈欣琪预交),由原告沈欣琪负担210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负担900元,并直接向原告沈欣琪支付;第三人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参加诉讼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负担,并直接向第三人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